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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险包括工伤险,养老险,医疗险
根据《暂行办法》(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发布第34号令)文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交费比例为5.5%。
根据《暂行办法》(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发布第34号令)文规定,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起额度为本人实际缴基数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