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8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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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1 07:01
你可以去诉讼,走民事诉讼途径,劳动局可以不管,因为这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也不属于合同工作关系,这属于比较特别的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就是中间承包人,或朋友介绍,同事介绍过去的,朋友和同事就是第三人,他们没有清楚的知道你的资质,你的能力,你有没有证书。如果你没有证书,他们介绍,属于严重失误)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1 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