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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非法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而言,第一款的处罚规定包括: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这一法律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同时,对于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言,也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避免泄露未公开信息或利用此类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综上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共同维护健康、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