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可拒赔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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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
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此,作为受害者有权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当然,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啤酒销售者赔偿后,其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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