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该如何根据项目特性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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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需根据项目特性评估。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比拼综合实力;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成交法,供应商比拼价格。无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技术简单或复杂,项目规模大小,均可选择这两种方式。选择方法主要依据两个原则: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看重因素,看重价格则选竞争性谈判,看重综合实力则选竞争性磋商;对项目完成时间紧迫程度,时间紧迫则选竞争性谈判,时间宽松则选竞争性磋商。

两种方式操作细节存在五个方面的差异:供应商响应等待期不同,竞争性谈判需至少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需至少10日;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竞争性磋商需至少5日前通知供应商;发售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无规定期限,竞争性磋商需至少5个工作日;评审小组要求不同,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至少5人,竞争性磋商小组至少3人,PPP项目评审小组成员至少5人,且包含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具体适用情形略有差异,两种方式在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价格总额不确定、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形下适用情况相同,但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无合格投标、紧急需要项目,而竞争性磋商适用于购买服务、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在操作中,务必注意供应商响应等待期、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期限、发售期限、评审小组要求及具体适用情形的差异,避免因低级错误导致项目被质疑或投诉。采购活动中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需全面考虑项目特性、采购人需求及时间紧迫程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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