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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突然解散,中途曾离开过公司,现在在职员工赔偿,按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中间离开公司的,按第二次入职时间计算工龄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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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所以公司应当给予你经济补偿金。满一年给一个月,满六个月未满一年按一年算。
因为你的两次劳动合同不连续,所以经济补偿金不能累计。
拖欠的工资要支付,即使破产也是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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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话会清偿啊,首先就要支付职工工资的,如果没有,克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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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闭解散员工应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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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离开时,是否递交过辞职信,召回时是否有重新办入职手续?若有,则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若不是,则原劳动关系仍存续,应按2010年11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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