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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是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是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假设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已交纳了消费税,已交纳的消费税计入了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在连续生产后形成产成品,该产成品在销售时也需要交纳消费税,该产成品的计税价格里就包含了已交纳的消费税,从而形成重复征税。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四、批发环节
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热心网友
你需要了解的问题可能不是问题吧,因为现在多知道是价外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放到成本里去,既增大成本又不能抵扣,两方面都不利。想你需要了解的是消费税问题,委托加工收回,受托方代交消费税,如果收回的物资继续加工,消费税可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出接出售,消费税不可抵扣,这说明消费税只交一次,不重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