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27
1、“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300”,新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哈哈,来个“利润分配后再增资”,母公司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不纳税
分配时,子公司 借:利润分配 300
贷:应付股利 300
母公司 借:应收股利- S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S 300
S公司增资300 子公司 借:应付股利 300
贷:实收资本 300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S 300 300
贷:借:应收股利- S 300
其实,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子公司未分配利润按比例转增资本无需作凭证,这样处理只是更清楚一点,况在老所得税法下,低税负向高税负企业利润分配要补税
2、“2.经评估后的无形资产(专利)300”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转出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子公司,在专利过户验资后 借:无形资产-**专利 300
贷:实收资本 300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S 300
贷:银行存款(评估及过户费用) 3
其他业务收入 297
其实,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直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货币投资两部分来设置,若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并起来考虑,我们就会明白,增值部分只有在出让方确定了收入,受让方才能计入成本税前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