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具备哪些条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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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规定的内容包括:

一、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

二、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

三、在关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审查程序中应注意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或者下级人民*管辖的,受诉人民*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管辖的,人民*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不得报请上级人民*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南开区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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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规定: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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