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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打工的外来务工者,如果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那么是要找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十七条规定:应是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事故,申请认定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工伤职工;但是用人单位不予报告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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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引起的工伤事故,原则上都是打工的单位处理赔偿和医院出具伤残等级的,这其中还涉及到劳动合同问题,签定了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没有合同的就比较麻烦了,单位协商解决未果了你可以去当地劳动局寻求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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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打工伤,找企业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