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保密协议”中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国家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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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1全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没有约定竞业补偿金无效
法释2013 4号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按照此条款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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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竞业*条款失效。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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