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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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22:24
例. 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专用*。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
(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这两种情况,是因AQ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AQ公司损失货物价值为5万元。这种情况,不是该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因此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 会计处理: (单位:万元,下同)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1.09
贷:库存商品 (假设不考虑货物所含的加工费和运输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1.09 [(3+2)×0.17+0.24]
注: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包含的运输费、加工费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可以正常抵扣。追答看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