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其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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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5:13

一、自认须具备以下要件:

1、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基于自认是否在*审理过程中作出,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是诉讼上的自认,其要求自认必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

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其对*也不发生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把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

2、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自认只能是对单纯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由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

3、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自认人所承认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通常表现为自认人对对方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的明示承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这样就为自认的成立条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在前,对方当事人主张在后,即自认人先在程序中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后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中引用了该承认,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一致,即可构成自认。

4、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关于判断“于已不利”的标准,有不同观点。败诉可能性说认为是否系不利的事实,应当从是否导致败诉(全部败诉或一部分败诉)的可能性来考察。

而证明责任说将不利与证明的负担联系起来,所谓“不利的陈述”就是关于应由对方加以证明的事实的陈述,这样一来,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成了左右自认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证明责任分配的复杂必然使人们难以把握自认的成立要件。

因此,至于是否为不利益,因当根据客观情况而定,自认者方面知悉与否,在所不问。中国有关自认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于已不利”这一要件。

二、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

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2、自认对*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也有约束力。*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而且对二审*也具有约束力。

*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扩展资料 

自认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极大,但在若干性质特别的案件或者特别诉讼程序中,则受到*。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自认有所规定,但对自认的效力却没有详尽规定,尤其是自认对*的约束力没有规定。

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完全抛开当事人的自认而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自认仅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但因具有不可撤销性,使自认的当事人无法为反对的主张,亦无提出反证的可能性,其拘束力可以说是绝对的。

自认不但对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拘束力,也对*发生拘束力。因为自认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趋于一致,*即应以该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需另行调查证据。也就是说自认的效力虽直接拘束为自认的当事人,也间接拘束*。

自认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免除了当事人对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这样,原本必须进行的当事人举证、*调查证据、质证、认证等环节被简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证明的环节和费用,缩短了诉讼的周期,降低了当事人和*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自认规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6:31

  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般由以下要件构成:
  1.自认须在诉讼进行中,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作出。该要件为自认成立的时间要件,它要求自认作出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而非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
  2.自认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首先,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非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适用法律是由法官来决定的。
  其次,自认的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最后,一致性体现为两种方式:
  (1)自认当事人作出与对方相一致的事实陈述;
  (2)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
  (3)自认须为后陈述者作出。所谓自认是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承认,所以自认必须有自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在先,而后有自认当事人自认。
  (4)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此要件的关键点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于己不利”。

自认的效力: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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