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我的车,我申请反担保,用公司抵押或者交押金,是不是必须原告同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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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3:16

1、申请反担保,只要金额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原告同意。
2、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足额担保,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应准予“提车”——即使是*,在审查反担保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必须予“提车”——因为这是法定的被查封、扣押相关财产的当事人的权利。
拓展资料: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为了担保人求偿权的实现而创设的一种担保形式,本质上仍属于担保。它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和质押,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反担保也具有从属性,对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应当适用《九民会纪要》第55条的判断标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反担保合同在适用这一判断标准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主债务。确定反担保责任的主债务,首先需要明确反担保合同所从属的主合同。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上分析,反担保合同从属于何种合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本担保合同,它是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2]另外有学者认为,反担保合同并不从属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本担保合同,而是从属于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
对反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的判断,确定主合同至关重要。若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本担保合同,则在确定反担保合同担保责任范围时,主债务的范围就应当限定在本担保合同确定的担保责任范围。由于本担保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则反担保合同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确定的主债务。若反担保合同从属于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则根据第二部分论述,反担保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委托担保合同中确定的主债务为限,最终承担责任范围可能超过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务。
关于反担保从属于何种合同,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并未加以明确。最高*关于反担保的论述中,也仅提到了反担保以本担保的成立为前提,[4]并未指明反担保从属于本担保。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委托担保合同的观点。从反担保设定的目的分析,它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债权的实现,若将反担保视为从属于本担保,则反担保最终将受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务,反担保也将蜕化成维护债务人的一种手段,这将使得反担保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较大的约束,不利于维护担保人的利益,继而影响委托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3:16

  1、申请反担保,只要金额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原告同意。
  2、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足额担保,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应准予“提车”——即使是*,在审查反担保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必须予“提车”——因为这是法定的被查封、扣押相关财产的当事人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3:16

庭长不同意你提车,你就不要提。你去告他没有任何意义。 追问: 那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回答: 这种情况最好是配合 * 的意思,和他们较真对你没有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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