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46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0
1 丙公司看法是错误的。
2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本案中的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其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
3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如果本案中的丙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其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被强制执行但不能履行债务并逃逸,按上述规定,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0
丙公司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丙为一般保证人,确实是在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但有例外,则是在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无法找到其履行债务,此时保证人便应承担保证责任,你所说的就符合,不过公司的话可以对其申请破产,无法偿还是保证人补充。如果是连带保证则没有*,只要到债务清场期满,可让任一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1
这个要看当时的保证合同里有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了。
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1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丙公司如果只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就是正确的!
纵横法律网 李梅胜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2
按你的说法,看来丙方的保证是个一般担保,如果是的话,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乙不是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吗?如果甲不能履行且无法联系,应该认为强制执行无效果,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