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对事实的了解有错误,可以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出撤回的申请,但是能否撤回举报是接受举报单位的职权。这个问题上只要举报人不是故意诬告,都没有其他责任的法律依据:《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当面向举报人反馈,反馈时承办部门应先核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当面反馈确有困难的,可电话向举报人反馈,给予结论性答复。反馈情况记录在《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及时抄送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