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汽车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该合同内容的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订合同时完全出于自愿,那么汽车租赁合同效力是存在的,该汽车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如果发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如果对方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