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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会显示哪些内容?

2024-12-21 来源:爱站旅游
第1种观点: 征信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逾期还款。逾期还款是导致信用污点最常见的一类。很多情况会导致逾期还款,比如不了解每月固定的还款日,不了解银行的扣款习惯却“掐准”日子还款(比如银行在还款日上午扣款,持卡人却习惯在当日下午还款),助学贷款没有按时还款等。如果是恶意透支拒不还款,那么银行一般都是拒贷的;2、借款人负债水平。负债水平也是银行审查贷款申请人的重要内容,负债水平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银行才会同意房贷。不过各家银行的风险控制标准不一,具体额度还需找银行咨询;3、征信查询次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也会被记录下来,如果一个人的信用报告在短时间内因为不同的业务被不同的机构查询多次,而这些业务最终又没有办成,那么这些查询记录会对你的贷款业务产生负面影响;4、家庭成员的信用账款。已婚人士申请贷款,银行也会审查配偶的信用状况,作为利益密切相关方,配偶的信用状况也直接银行对贷款人的评估结果。如果配偶信用状况较差,银行会认为配偶有较大可能会拖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2种观点: 打印征信报告的作用如下:1、个人征信报告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异议记录、查询记录、公共记录、诉讼记录等方面。个人征信报告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中,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许多方面;2、贷款审批。在贷款审批时,银行会通过查看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历史还款记录”,判断其还款意愿;查看“借款笔数”、“对外担保情况”等,判断是否批贷及批贷额度;3、信用卡审批。客户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查看客户的信用情况,根据其征信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卡及发卡额度等。在向客户提供信用卡之后,通过查看“消费信息”和“还款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其信用卡额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3种观点: 个人征信报告内容由报告头、报告主体信息以及报告说明构成。其中报告头主要就是简单说明报告编号、时间以及被查询主体的姓名、证件、查询原因等,而报告说明就是对报告中专有名词、特殊符号等内容的解释与说明,放在报告的结尾。整个征信报告内容的重点在于中间的“报告主体信息”这块,具体由以下八部分组成:1、个人基本信息主要显示一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居住情况等基本资料,可以帮助判断报告主体的生活状况和职业稳定性。2、信息概要是除了个人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所有信用信息内容的汇总,重点关注有无“信贷交易违约信息概要”,没有则说明信息主体最近5年内没有逾期。3、信贷交易明细是征信报告的核心内容,主要显示报告主体的被追偿信息、信贷账户明细、当前负债情况、已获得的授信情况、最近5年的还款记录、逾期记录等,能帮助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4、非信贷交易明细主要显示电信后付费服务的缴费、欠费信息,还有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的缴费、欠费情况,这些周期性较长的付款记录也能帮助判断个人信用状况。5、公共信息明细由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和奖励记录、住房公积金参缴记录、低保救助记录、执业资格记录等组成,可以反映报告主体的涉诉涉案情况以及一些资质信息。6、本人声明主要显示报告主体就信用报告的内容作出的说明和解释,比如本人身份证丢失、某信贷账户逾期是由于本人出国等。7、异议标注若个人认为征信报告显示的信息有错误、遗漏,便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这些异议情况就可以体现在报告中。8、查询记录显示本人查询记录明细和机构查询记录明细,明细内容包含编号、查询日期、查询机构以及查询原因,只展示最近2年内发生的。注意,整个征信报告内容中不会注明“不良记录”、“黑名单”等带有主观评价色彩的字样,只会客观展示信用活动数据,信用好坏关键在于查看征信报告的商业银行的判断。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1种观点: 征信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逾期还款。逾期还款是导致信用污点最常见的一类。很多情况会导致逾期还款,比如不了解每月固定的还款日,不了解银行的扣款习惯却“掐准”日子还款(比如银行在还款日上午扣款,持卡人却习惯在当日下午还款),助学贷款没有按时还款等。如果是恶意透支拒不还款,那么银行一般都是拒贷的;2、借款人负债水平。负债水平也是银行审查贷款申请人的重要内容,负债水平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银行才会同意房贷。不过各家银行的风险控制标准不一,具体额度还需找银行咨询;3、征信查询次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也会被记录下来,如果一个人的信用报告在短时间内因为不同的业务被不同的机构查询多次,而这些业务最终又没有办成,那么这些查询记录会对你的贷款业务产生负面影响;4、家庭成员的信用账款。已婚人士申请贷款,银行也会审查配偶的信用状况,作为利益密切相关方,配偶的信用状况也直接银行对贷款人的评估结果。如果配偶信用状况较差,银行会认为配偶有较大可能会拖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2种观点: 个人征信报告内容由报告头、报告主体信息以及报告说明构成。其中报告头主要就是简单说明报告编号、时间以及被查询主体的姓名、证件、查询原因等,而报告说明就是对报告中专有名词、特殊符号等内容的解释与说明,放在报告的结尾。整个征信报告内容的重点在于中间的“报告主体信息”这块,具体由以下八部分组成:1、个人基本信息主要显示一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居住情况等基本资料,可以帮助判断报告主体的生活状况和职业稳定性。2、信息概要是除了个人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所有信用信息内容的汇总,重点关注有无“信贷交易违约信息概要”,没有则说明信息主体最近5年内没有逾期。3、信贷交易明细是征信报告的核心内容,主要显示报告主体的被追偿信息、信贷账户明细、当前负债情况、已获得的授信情况、最近5年的还款记录、逾期记录等,能帮助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4、非信贷交易明细主要显示电信后付费服务的缴费、欠费信息,还有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的缴费、欠费情况,这些周期性较长的付款记录也能帮助判断个人信用状况。5、公共信息明细由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和奖励记录、住房公积金参缴记录、低保救助记录、执业资格记录等组成,可以反映报告主体的涉诉涉案情况以及一些资质信息。6、本人声明主要显示报告主体就信用报告的内容作出的说明和解释,比如本人身份证丢失、某信贷账户逾期是由于本人出国等。7、异议标注若个人认为征信报告显示的信息有错误、遗漏,便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这些异议情况就可以体现在报告中。8、查询记录显示本人查询记录明细和机构查询记录明细,明细内容包含编号、查询日期、查询机构以及查询原因,只展示最近2年内发生的。注意,整个征信报告内容中不会注明“不良记录”、“黑名单”等带有主观评价色彩的字样,只会客观展示信用活动数据,信用好坏关键在于查看征信报告的商业银行的判断。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3种观点: 打印征信报告的作用如下:1、个人征信报告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异议记录、查询记录、公共记录、诉讼记录等方面。个人征信报告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中,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许多方面;2、贷款审批。在贷款审批时,银行会通过查看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历史还款记录”,判断其还款意愿;查看“借款笔数”、“对外担保情况”等,判断是否批贷及批贷额度;3、信用卡审批。客户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查看客户的信用情况,根据其征信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卡及发卡额度等。在向客户提供信用卡之后,通过查看“消费信息”和“还款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其信用卡额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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