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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毁约多长时间能拿到新三方

2024-12-21 来源:爱站旅游
第1种观点: 可能影响就业。三方协议一旦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违约方多是毕业生。一般来说毕业生如果违约,必须与原单位协商后要回协议,再换取新的协议。如果不能换回新的三方协议重新签订,将可能影响毕业派遣。一旦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因此毕业生需谨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招聘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毕业生违约,会造成用人单位工作被动和经济损失。影响学校声誉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出于对学校的怀疑,用人单位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这将对学校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产生影响,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2种观点: 三方毁约应该很快能拿到新三方,具体咨询学校。毁约应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举措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章》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举措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举措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章》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3种观点: 三方协议毁约并非是不允许的,但毁约三方协议是必须得完成以下这两个步骤的:第一是要出具毁约申请并交到原单位,然后从原单位要回你和他们所签订的那份就业协议,不过毁约金肯定是要不回来了。第二步是拿上你保留的那份就业协议和原单位退还给你的那份就业协议去到学校就业分配主管部门,要求协议作废处理,重新换取一份新的空白的协议,这时你就可以和新的单位签约了。一般来说,学校为了防止学生频繁毁约可能会收一部分毁约金的,但是数额一般不大。三方只能签一次,如果签了想毁约要与之前的用人单位提出毁约,可能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当初填了),再到学校就毕办重新申请一张,再与新公司签。还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同时签好几个三方,三方协议只有一份。签订三方后,只有在一方毁约的情况下,才可以去学校换取第二份,每人最多只能有两份。三方协议毁约流程:1、与原单位协商,向原单位接收违约,按照三方协议规定,交纳违约金(有些单位不收违约金),从原单位开出退函。2、从新单位获取接收函。然后拿着原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函到就业指导中心领新三方(有时也不需要接收函)。3、拿新三方与新单位签约。这个过程中,关键在于第一步:如何与原单位协商,拿到退函。具体的情况,不同单位不一样,有的单位可能会拖很久。所以,如果新单位的签约时间很紧,而原单位又不会很快给你开退函的话,那结果很可能是你两家单位都签不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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