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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2024-12-21 来源:爱站旅游
第1种观点: 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以上是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太原市的区域较为广泛,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土地范围和区域等级的划分而有不同的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它的税率为1.2%,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来计算它的应缴纳税费。

第2种观点: 《山西省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四条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但土地登记簿上有登记的,按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第五条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镇。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5元至12元,二等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贫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30%。非贫困县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应税生产经营用地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八条除《条例》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九条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当地的土地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拟定各土地等级的具体单位税额,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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