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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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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外部权益融资,用企业的股权交换外部资金。2、外部债务融资,用企业的信用借贷外部资3、内部权益融资,用企业权益换取内部资金。4、内部债务融资,企业内部拆借或挪用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并购方式包括:一、收购资产,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一、企业并购中现有的融资方式的类型和特点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为获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部分或者全部)而运用自身可控制的资产(现金、证券或实物资产等)去购买或者交换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或实物资产等),并因此使目标企业法人地位消失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及经营权发生转移的行为。企业并购融资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1内部融资资本是公司的血液,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则是公司资本形成最原始和最基本的途径。内部融资是企业并购融资的首选,是企业内部筹集并购支付对价以实现低成本并购的有效途径。一般来源主要有两方面:(1)企业自有资本金,企业自有资本金包括普通股本和优先股股本。公司法规定,企业股票融资只能发放普通股。其优点为:普通股没有到期日;无固定的支付负担;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加公司举债能力。不利之处:分散控制权;发行新股易使新股东坐享其成;成本较高;交纳的所得税较多。(2)企业利润分配形成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及提取的折旧等内部积累资金。可供企业长期自主地使用,无须偿还,也无筹资费用,具有融资阻力小,保密性好等特点,是诸多融资渠道的首选。2外部融资外部融资是指向企业以外的经济主体筹措并购支付的对价。可分为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和混合性融资。外部融资是企业并购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1)贷款,其优点是:贷款利率低;发放程序简单,融资费用低;贷款金额较大,能够满足标的较大的并购资金需求。缺点是:风险控制要求高,使得企业之后的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银行;如果企业以资产作抵押,会降低再融资能力。(2)租赁,实质是转移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将会越来越多被采用。(3)发行公司债券,其优势在于:融资成本低,还款期限长等。不足之处:发行手续复杂,对企业要求严格,同时附有资产质押权的债券以及发行条款中的一些限制条款也可能会降低企业以后的再融资能力。

第1种观点: 一、并购融资方式的顺序的规定是什么?融资模式的优选排序1、外部权益融资,用企业的股权交换外部资金。例如引进股东增资扩股,上市发行新股公募资金等。2、外部债务融资,用企业的信用借贷外部资金。例如对外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长期借贷,其他形式的外部借贷等。3、内部权益融资,用企业权益换取内部资金。例如股东放弃分红权益,将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金继续投入企业运营;现有股东根据自己的股权比例追加资本金,增资配股。4、内部债务融资,企业内部拆借或挪用资金。例如折旧资金理论上应该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现被挪用于其他新项目;或者向内部股东借贷资金,还本付息。二、企业融资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企业要想上市,首先要能够成功融资,而融资的前提则是企业要有良好的经营与发展前景。企业融资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风险等等。在企业融资上市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税收要规范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税务问题并不注意,有些还会故意逃税,而在融资或上市前审计中,一旦发现问题,想要补救为之晚矣,会付出很大成本,有些漏洞甚至难以弥补。上市前的税务审查并不是为了刁难企业,而是引导企业向更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2、规避业务风险企业经营中,业务风险的来源有很多种。例如采购过于集中,即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很少,采购的依赖度很高,一旦这些上游企业形成价格联盟,势必会造成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如果企业同时无法将这一风险转嫁给下游企业,就会陷入生存窘境。这是企业应该改变依赖度,增强转嫁风险的能力。3、注重行业地位公司的行业地位是上市审核的重要关注点之一。如果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无同类企业,那么上市会容易一些,若已经存在,或是同时又有多家同类企业申请上市,谁能给股东带来更大价值,就可能排在队伍前面。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注重内部的管理结构,要清晰越与合理化。蓝海企业项目资源库的出现,有效地避免了企业寻找投资机构无门的情况。其实目前境内的企业选择的并购融资的这种交易模式,在选择融资的渠道上的时候就包括内部融资跟外部融资这两种的,一般优先选择的顺序都是外部融资,可是企业融资方式的顺序某种情况下是要结合着融资的时候遇到的实际困难可以调整的,融资顺序对融资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第2种观点: 一、企业并购中现有的融资方式的类型和特点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在市场条件下,为获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部分或者全部)而运用自身可控制的资产(现金、证券或实物资产等)去购买或者交换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或实物资产等),并因此使目标企业法人地位消失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及经营权发生转移的行为。企业并购融资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1内部融资资本是公司的血液,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则是公司资本形成最原始和最基本的途径。内部融资是企业并购融资的首选,是企业内部筹集并购支付对价以实现低成本并购的有效途径。一般来源主要有两方面:(1)企业自有资本金,企业自有资本金包括普通股本和优先股股本。公司法规定,企业股票融资只能发放普通股。其优点为:普通股没有到期日;无固定的支付负担;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加公司举债能力。不利之处:分散控制权;发行新股易使新股东坐享其成;成本较高;交纳的所得税较多。(2)企业利润分配形成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及提取的折旧等内部积累资金。可供企业长期自主地使用,无须偿还,也无筹资费用,具有融资阻力小,保密性好等特点,是诸多融资渠道的首选。2外部融资外部融资是指向企业以外的经济主体筹措并购支付的对价。可分为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和混合性融资。外部融资是企业并购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1)贷款,其优点是:贷款利率低;发放程序简单,融资费用低;贷款金额较大,能够满足标的较大的并购资金需求。缺点是:风险控制要求高,使得企业之后的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银行;如果企业以资产作抵押,会降低再融资能力。(2)租赁,实质是转移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将会越来越多被采用。(3)发行公司债券,其优势在于:融资成本低,还款期限长等。不足之处:发行手续复杂,对企业要求严格,同时附有资产质押权的债券以及发行条款中的一些限制条款也可能会降低企业以后的再融资能力。

第3种观点: 并购融资是指为完成企业并购而融通资金过程。并购融资是企业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的融资活动,特殊的直接目的是并购方企业为了兼并或者收购被并购方企业。并购融资的特点在于融资数额比较大,获得渠道比较广,采取方式比较多,对并购后企业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未来经营前景等多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一、按参加并购的公司行业相互关系划分1、横向并购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领域相同或生产产品相同的同行业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的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优势企业吞并劣势组成横向托拉斯,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规模。其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并购企业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并消除重复设施,提供系列产品,有效地实现节约。横向并购是企业并购中最常见的方式,但由于其(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并购)容易破坏竞争形成行业高度垄断的局面,许多国家都密切关注并严格限制此类并购的发生。如反托拉斯法就是一个限制横向兼并的法案。2、纵向并购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的连续性阶段中互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关系的企业间的并购,即生产和经营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又分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两种形式。前向并购是向其最终用户的并购,如一家纺织公司与使用其产品的印染公司的结合。后向并购是向其原料供应商的并购,如一家钢铁公司与铁矿公司的结合。纵向并购的目的在于控制某行业、某部门生产与销售的全过程,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交易费用,获得一体化的综合效益。3、混合并购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间的并购。其又可以分为三种形态:产品扩张型并购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市场扩张型并购是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它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并购;而纯粹的混合并购是那些生产和经营彼此之间毫无联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若干企业的并购。二、海外并购基金的盈利方式1、资本重置”获利并购基金可以通过资本注入降低企业负债,即实现资产负债表的重置,或叫资本结构调整(recapitalization)。并购基金的注入使负债累累的企业去杠杆化、大幅度降低债务成本,给予企业喘气、生存和休整的机会。这样的“资本重置”过程往往能帮助企业提升效益、获得资本市场更好的估值。2、“资产重组”获利并购基金可以参与企业的资产梳理、剥离、新增等一系列活动,给企业组建一个新的、被认可的资产组合,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当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并购基金进去,通过各种方式打包重新再IPO或卖出。3、“改善运营”法很多时候并购基金不是单纯靠资本的注入来实现投资回报,而是通过指导和参与所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最终获得收益。这类盈利模式是国际并购基金中最常见的。通过引入新的CEO和高管团队、推动新的发展战略、提升运营效能等等,企业在两三年内经营业绩如果能实现大幅度改善,那无论是“二次上市”还是卖给下一个投资者或基金,这时的企业价值可能翻了几倍。当然,改善运营还可以通过大规模的横向并购形成“市场控制力”,4、通过“税负优化”获利一般来说,税前的债务成本比股权成本要低;如果债务利息成本又享受免税,那么这又降低了税后债务成本。因此,并购基金也可以人为地增大所投资企业的杠杆,以此获得税负优化。如果允许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那么这样组合起来的高杠杆和高折旧,通常会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可观的短期收益。当并购基金是实际的企业控制者的时候,分红政策也由并购基金说了算,那么连续几年的快速分红会给基金带来不错的回报!这类通过债务结构获利而不是通过经营业绩获利的所谓“分红重置法”(dividendrecapitalization),时常受到媒体的批评。5、“借壳获利”法目前如果要收购一个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壳已经从前几年的一两亿港元上升到三四亿港元的价格。并购基金在收购上市公司“壳”后,通过不断往里注入自产或引入新的业务,拉升股价,在二级市场获利。在A股市场,这类借壳的行为主要发生在ST公司,用以帮助那些急于上市、盈利较好的企业。并购基金作为新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可以采取“跟投”占股的策略,实现日后较高的二级市场回报。类似地,并购基金可以去收购一些资产,通过一系列“整合装饰”,未来可以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再变成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但是不一定构成反向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6、“过程盈利”法因为任何一宗大型的并购案都会涉及到“交易结构设计”,这包括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换股、可以是带有“对赌”性质的付款条约;交易结构设计还包括了融资工具的选择。随着并购融资工具或者并购支付工具的增多,比如过桥贷款、定向可转债、认股权证,或者是垃圾债券,或者推行股票分级制度,未来并购重组有很多种组合的方式,这样并购基金在操作过程中能够通过不同的并购工具来实现收益增值或收益放大。7、“公司改制”获利法这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并购基金获利方法,即通过并购基金的介入,打破原来“纯国有”或“纯家族”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董事会、公司治理系统、激励体系等,从源头上改变企业的行为方式和企业文化等,以期获得更佳的经营业绩回报。三、我国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现状与国际主流趋势相比,并购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没有固定框架和模式的限定,相对灵活。最为突出的一点在于,中国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并不一定以获得企业绝对控制权为目标,而是产生出了参股型并购基金这一具有创新性质的基金类型。而控股型并购基金和参股型并购基金在投资目的、融资方式、目标公司治理方面差异如下:1、券商类并购基金。券商类并购基金凭借券商广泛的客户资源和强大的行业研究能力,使其在资金募集、项目选择和并购后重组方面优势显著,已逐渐发展为中国并购基金中的中坚力量。在设立模式上,券商类并购基金分为券商直投公司直接设立、与国际资本机构联合设立以及与地方政府联合设立三类。券商并购基金以控股型为主.2、产业类并购基金。产业类并购基金主要由实业资本与私募机构联合发起,以有限合伙形式为主,实业公司一般只进行较低比例的出资,其余部分由私募机构募集。产业类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与实业公司相关的领域,目的是解决实业资本资金短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进行扩张转型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等。这类并购基金在项目遴选、并购后重组整合以及推出方式方面还未形成统一而清晰的模式。3、私募机构类并购基金。一般由运作模式成熟、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私募机构发起,具有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投资策略较为多元,除控股收购外,还包括少数股权投资、跨行业投资等。

第1种观点: 第一,前期准备阶段。首先,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发展目标和其他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初期并购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目标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基本情况,然后,根据并购方案去寻找有效的途径确定并购对象并与其进行初步的沟通。第二,目标企业调研阶段。对目标企业进行调研,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制度、财务、法律、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研,并形成客观、公正、准确的尽职调查报告,供出资方参考。通常,这个阶段所用周期在并购的整个流程中较为漫长。第三,并购方案调整阶段。没有任何方案是适用于全部企业的。根据对目标企业进行的调研,确定其状况是否适合自己的并购方案,如有必要,在此阶段,出资方需要对并购方案进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的调整直至方案达到最佳适用性。如果对目标企业调研的结果显示该企业不适合出资方的要求,则应继续回到第一步进行准备和寻找对象,直至寻找到合适的目标企业。第四,谈判及签约阶段。在目标企业确定、并购方案确定后,双方即可以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及签约阶段。双方需要对并购的价格、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的确定。直至签订出最后的并购合同。在此过程中,对于企业的不同方面可以分步骤进行谈判,但是在每个步骤中,都必须形成具体确定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文件中,既要对以往的、现在的问题和决议进行体现,又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风险进行预防。第五,并购实行阶段。并购实行阶段,是企业并购的最终阶段。双方要进行具体的项目运作,并且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直至并购项目圆满完成。

第2种观点: 公司并购的法律目的:1、取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控制权;2、充分发挥企业并购的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市场份额效应等优势;3、使并购双方在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改进;4、其他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3种观点: 第一,前期准备阶段。首先,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发展目标和其他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初期并购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目标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基本情况,然后,根据并购方案去寻找有效的途径确定并购对象并与其进行初步的沟通。第二,目标企业调研阶段。对目标企业进行调研,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制度、财务、法律、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研,并形成客观、公正、准确的尽职调查报告,供出资方参考。通常,这个阶段所用周期在并购的整个流程中较为漫长。第三,并购方案调整阶段。没有任何方案是适用于全部企业的。根据对目标企业进行的调研,确定其状况是否适合自己的并购方案,如有必要,在此阶段,出资方需要对并购方案进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的调整直至方案达到最佳适用性。如果对目标企业调研的结果显示该企业不适合出资方的要求,则应继续回到第一步进行准备和寻找对象,直至寻找到合适的目标企业。第四,谈判及签约阶段。在目标企业确定、并购方案确定后,双方即可以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及签约阶段。双方需要对并购的价格、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的确定。直至签订出最后的并购合同。在此过程中,对于企业的不同方面可以分步骤进行谈判,但是在每个步骤中,都必须形成具体确定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文件中,既要对以往的、现在的问题和决议进行体现,又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风险进行预防。第五,并购实行阶段。并购实行阶段,是企业并购的最终阶段。双方要进行具体的项目运作,并且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直至并购项目圆满完成。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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