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1、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没有其他约定,则该增值部分仍归原一方所有。2、若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3、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产若归首付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主张共同还货的一半,还可主张对共同还贷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按比例分配。4、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那么婚后增值部分自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3种观点: 在婚后的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分割具体如下: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3、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