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报有关权利,超过时间没有人申报的,就作出宣布票据的除权判决,这是一个非诉讼程序,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发出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一、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二、合同效力确认之诉能否调解解决呀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能调解。因为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纠纷属于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效力认定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予以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调解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三、仲裁起诉200万打官司应该交多少起诉费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