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这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的房产作约定,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作约定,则一般认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归属为个人所有,而不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结婚时约定了婚前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约定的这一部分的财产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因这部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应该算作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让该方当事人不分或少分财产。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让该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房产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