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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资本在循环中采取哪些职能形式分别执行什么职能

2024-11-28 来源:爱站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赋予雄安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管理权限。2、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雄安新区建设。3、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4、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赋予的自主权,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5、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的自主权。6、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程序确定、调整执法职能和事项。7、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规划委员会。8、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9、形成体现历史传承、文明包容、时代创新的新区风貌。10、雄安新区应当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11、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12、建立入区产业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限制承接和布局的产业负面清单。13、重点承接在京高等学校、国家级科研院所、高端医疗机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中央管理企业等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14、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高端高新产业。15、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雄安新区布局,建设金融科技中心。16、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17、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18、在土地、住房、投融资、财税、金融、人才、医疗等方面先行先试。19、支持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20、建立“五湖四海”选人用人机制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激励政策体系。21、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2、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23、对符合税制改革和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优先实施。24、引导和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在京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转移迁入。25、探索建立“揭榜挂帅”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26、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27、实施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管理负面清单制度。28、鼓励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建设。29、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30、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31、允许跨国公司总部在雄安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便利跨境支付结算。32、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33、积极推进雄安综合保税区建设。34、探索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5、为境外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便利。36、推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37、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碳达峰碳中和进程。38、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现以淀兴城、城淀共融。39、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企业环境风险评级等制度。40、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率先建成无废城市。41、形成多能互补的清洁供热系统。42、加强绿化带和生态廊道建设,构建多类型公园体系,提高绿化和森林覆盖率。4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44、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45、提升雄安新区公共服务水平。46、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47、构建新型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48、发展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高等教育。49、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立体化卫生应急体系。50、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医疗人员参与提供医疗卫生服务。51、促进与北京、天津以及周边地区合理分工,辐射带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打造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52、编制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53、与周边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54、合理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立连接雄安新区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地区的轨道和公路交通网络,打造便捷、安全、绿色、智能的交通系统。55、制定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迁移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56、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与北京、天津相衔接。57、建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58、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5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60、完善社会信用体系。61、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62、支持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机构,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63、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64、建立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法律依据:《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科学确定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建立雄安新区规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规划审查职能。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许可制度,逐步推进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事项合并办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第十五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体系,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坚持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留中华文化基因,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中华风范、淀泊风光、创新风尚的城市风貌,形成体现历史传承、文明包容、时代创新的新区风貌。第十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坚持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智能化应用服务,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第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发展管理体制,在城市安全运行、灾害预防、公共安全、综合应急等方面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雄安新区应当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和交流合作机制。第十九条 雄安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发展特色小城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二十条 雄安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安全、高效、适度的原则,优先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市政综合管廊系统和地下综合防灾系统,推进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 雄安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创新型雄安,强化创新驱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高端高新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应当实行产业准入制度,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建立入区产业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限制承接和布局的产业负面清单。雄安新区应当改造提升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本地传统产业,有序迁移或者淘汰其他传统产业。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重点承接以下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一)在京高等学校及其分校、分院、研究生院,事业单位;(二)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创新中心;(三)高端医疗机构及其分院、研究中心;(四)软件和信息服务、设计、创意、咨询等领域的优势企业,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企业总部;(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六)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节能环保、高端新材料等领域的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创新型民营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七)符合雄安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大型国有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疏解事项。第二十三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发展以下高端高新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二)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三)新材料;(四)高端现代服务业;(五)绿色生态农业;(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的高端高新产业。雄安新区应当对符合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二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当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雄安新区布局,建设金融科技中心,有序推进信息科技前沿成果在金融领域应用。雄安新区应当支持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创新研发中心到雄安新区注册。第二十五条 雄安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空间布局,推动起步区、外围组团和特色小城镇协同发展,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优势产业向周边地区拓展形成产业集群。第二十六条 雄安新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前沿领域技术创新试验和应用方面先行先试。雄安新区应当积极建立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科技创新智库,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并在雄安新区及相关地区转化利用。雄安新区应当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政策决策咨询制度,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二十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第二十八条 雄安新区应当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五湖四海”选人用人机制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激励政策体系,优化就业创业、成长成才环境。

第2种观点: 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产业结构政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一国政府依据本国在一定时期内产业结构的现状,遵循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规划产业结构逐渐演进的目标,并分阶段地确定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实现资源的重点配置,引导国家经济向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一国政府依据本国在一定时期内产业结构的现状,遵循产业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和一定时期内的变化趋势,制定并实施的有关产业部门之间资源配置方式、产业间及产业部门间的比例关系,通过影响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促进产业结构向协调化和高度化方向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综合,它旨在促进本国产业结果优化,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的政策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强化激励政策,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励各行各业、各类主体走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这其中应该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法律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效率和质量原则是国内大循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循环经济,其实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3种观点: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业资本的循环运动要经过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相应地产业资本要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式。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不是独立的三种资本形式,而是产业资本在循环过程中分别采取的三种职能形式,并分别执行着三种职能:货币资本的职能是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为生产剩余价值准备条件;生产资本的职能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资本主义的方式相结合,生产出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商品资本的职能则是通过商品的销售,实现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2种观点: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相关规定如下:1、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减量化,即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2、再利用,即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用品的污染;3、再循环,即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能够重新变成再生资源;4、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产业资本在循环中的作用和职能产业资本的循环运动要经过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相应地产业资本要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式。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不是独立的三种资本形式,而是产业资本在循环过程中分别采取的三种职能形式,并分别执行着三种职能:货币资本的职能是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为生产剩余价值准备条件;生产资本的职能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以资本主义的方式相结合,生产出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商品资本的职能则是通过商品的销售,实现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二、在产业资本循环中,货币资本的职能是()在产业资本循环中,货币资本的职能是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为生产剩余价值准备条件。职能是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生产剩余价值作准备。货币资本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从表面上看,它的作用与一般货币的作用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货币购买的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是为生产剩余价值作准备,货币的职能也就转化为资本的职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产业资本取得了支配地位,货币资本主要表现为产业资本循环中依次采取的三种职能形式中的第一种职能形式,并独立化为借贷资本形式。货币资本作为产业资本的特殊职能形式,循环是产业资本总循环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本,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存在。当时是高利贷资本的存在形式,也是商人资本的一种形式。是靠剥削小生产者以及通过奴隶主和封建主瓜分奴隶和农奴的剩余产品来增殖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资本成为产业资本的一种存在形式,并独立化为借贷资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借贷资本仍从属于产业资本,并参与瓜分产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产业资本运动依次经过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相应地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式。货币资本的职能是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剩余价值生产准备条件;生产资本和职能是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生产剩余价值;商品资本的职能是通过商品的出售,收回预付资本的价值和实现剩余价值。资本要保存和增殖自己的价值,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循环。产业资本三种职能形式中的每一种职能形式上的资本,都要经过循环的三个阶段而回到原来的出发点。所以,产业资本的循环,从不同的角度看,就有货币资本循环、生产资本循环和商品资本循环。产业资本循环是它的三种循环形式的统一。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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