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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地役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2024-06-16 来源:爱站旅游

《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以及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而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结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以及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根据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后,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请注意,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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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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