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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民法典中关于已登记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规定

2024-06-16 来源:爱站旅游

民法典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地役权包括通行、取水、导水、排水、眺望、采光、支撑、放牧、建造附属设施和排污等权利。供役地的物权人需遵守约定,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限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企业需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协商支付对价,获得排污地役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有什么规定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的内容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地役权的内容包括通行、取水、导水、排水、眺望、采光、支撑、放牧、建造附属设施和排污等权利。这些规定为地役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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