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需经登记方可生效,登记与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地役权人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地役权期限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内约定。《民法典》第372、374、377条为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地役权未经登记生效。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拓展延伸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如何影响不动产权利的行使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必须经过登记方能生效。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其效力将受到质疑。首先,未登记的地役权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享受相关权益,例如无法使用他人土地或享受土地收益。其次,未登记的地役权可能导致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受到限制,因为合法的权益未能得到确认。此外,未登记的地役权也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因为相关权益的存在和范围未能明确界定。因此,为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地役权进行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地役权的生效与登记紧密相关。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必须经过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导致权益受限,引发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登记是保障地役权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不动产权利行使具有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