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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已退休员工的工资有补偿吗?

2024-06-25 来源:爱站旅游

已退休员工辞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退休后继续留任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退休、破产等情形可终止合同,不需补偿。公司不能辞退从事危害作业、患职业病、孕期员工等。违法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年限计算。若退休员工被返聘或找其他工作,劳务关系可随时终止,无需补偿。公司辞退已退休员工合法,不需支付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公司辞退已退休员工的工资有补偿吗?

辞退已退休员工根本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如果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的话,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劳动关系就会自动终止。职工应该去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就可以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退休后继续留任用人单位的建立的也是劳务关系。

员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正常解除,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能辞退职工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辞退的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假如是已经退休的这部分员工又被用人单位返聘了,或重新寻找了一些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在劳务关系中双方随时随地都能终止合作,所以不管从哪方面来说,公司根本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本单位职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了,辞退也不是违法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辞退已退休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旦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员工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已列举,退休年龄到达后,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返聘退休员工或提供其他工作机会,劳务关系的终止也无需经济补偿。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已退休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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