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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有什么不利影响

2024-03-12 来源:爱站旅游

清算人有什么不利影响?不会有什么影响。清算人责任的承担

(1)民事责任。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清算义务导致清算责任的产生。从性质上看,由于清算责任是执行事务的责任,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是一种行为责任。因而在清算人不履行时,法院无法强制其履行,所以清算人的责任只能转化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金钱责任。该金钱责任可以是因其行为导致增加的清算费用,也可以是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有过失而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较轻的清算人过错责任,有利于及时顺利地选任清算人并促使其高效率工作,但可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清算人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公司解散后的清偿债务责任,虽然它们有时承担主体都是公司股东,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清偿债务的责任是公司所有股东要承担的责任;而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是由清算人承担的责任,虽然在清算人当中有可能由股东担任,但还有选任的其他清算人的情况,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其次,清偿债务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依法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是清算人对公司承担的责任。第三,清偿债务责任是金钱性质的责任,可以强制执行;但清算组织责任不是金钱性质的责任,不能够强制执行。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对清算人的惩罚性责任,是对清算人较为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但目前,我国立法当中对于清算责任的行政责任规定明显较少,因而笔者建议,今后的清算立法中应该增加其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拘留等形式。

(3)刑事责任。关于清算过程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针对国有公司,可能在组织清算的过程中还涉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的罪名。由于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清算人的刑事责任只有符合上述罪名的构成要件时,才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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