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解答检察机关对 剥夺政治权利 的监督 :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 刑法 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时就由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市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参加刑事赔偿程序,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检察机关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2、检察机关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3、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4、检察人员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检察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6、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