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