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朱元璋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朱元璋命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隶各卫为军时,就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明太祖实录》卷七零)。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月又宣布“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