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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还完如何离婚

2023-10-04 来源:爱站旅游

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一、离婚的财产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离婚的财产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离婚的时候涉及到按揭的房产首先是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决定,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来根据财产情况来确定分割,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二、按揭贷款房子怎么卖

(一)可申请提前还款,偿还完剩余贷款后再出售

如果房主手头有足够的资金,可咨询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等到贷款偿还完毕之后,就可以办理出售以及房屋更名手续。由于在房屋按揭还款期间,房屋产权证上存在“房产抵押”字样,所以房主需要等到还清银行贷款之后,携带银行提供的他项权利证、贷款还清证明等,到当地房管局拿到房屋的他项权,然后才能正常的上市交易。

(二)用买方的首付款先缴清剩余贷款

如果抵押贷款的房屋剩余贷款不多,已经找到合适的购买者并且手中有足够的首付款,则可采取这种方式。比如房屋抵押贷款剩余30万未还,如果二次购买者能支付超过30万的首付款,那么买卖双方就能顺利将房子从银行中解押出来进行交易。

(三)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把房子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个人向其他银行重新申办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借款人或抵押物的贷款。转按揭这种方式在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银行可以办理,但有的银行是不办理这方面的业务的。具体需要咨询贷款银行。另外,转按揭一般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因此,如果想要以这种方式解决房屋交易问题,可以提前向中介公司咨询。

(四)用其他抵押物进行抵贷

如果贷款者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比如其他房产、车子等,那么贷款者可以把这些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获得一定的贷款来还清剩余房贷,等还清房贷后解押出房产,与二次购买者完成交易,拿到支付的款项之后,再将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解押,最终完成整个交易。

三、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民法典》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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