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车辆更名所需材料:一、原车主:1、原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始购车发票(红联)或上次过户发票(红联)原件及复印件;5、购置税完税证明;6、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带公章)。二、新车主:1、新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一般市场、车管所都有);3、如果所在城市有限购,还需准备中签结果原件及复印件;4、如外地户口上当地牌照还需准备暂住证;5、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带公章)。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