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许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许____已经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许____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是,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1)在本案中,许____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本案而言,许____虽然收取了价值万余元的物品,但对于申请设立4S店的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按照____汽车集团公司的规定条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被告人并没有因为收取了好处,而牺牲公司的利益,在财产方面,青年汽车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虽然法律规定,谋取的无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属谋取利益,但辩护人认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在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被告人许____虽然收取了好处,但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审核,这一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2)由于许____的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属同种犯罪,也应数罪并罚。但辩护人认为此种情形的数罪并罚比其他类型的数罪并罚要严厉。就本案而言,许____在2009年7月20日的供述中已经承认收取了四方公司的羊毛衫,而证人李____(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2009年4月21日的陈述中也已经提及向本案两被告人送羊毛衫、手机、电脑等物品的事实。而许____、崔__等人的案件一审判决是在2009年11月20日,终审判决是在2010年6月18日。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许____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在前一案件判决前便已发现,而拖至现在才移送审理对于许____是不公平的,假设本案中的17370元的犯罪数额能在前一案件(前一案件许____的犯罪数额为115.66万元)中审理,辩护人认为对于许____5年6个月的刑期基本不会有变化。但现如今作为漏罪,要数罪并罚,则可能会造成基本相同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因诉讼程序的不同受到了不同的刑罚,这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以上几点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二、受贿罪如何处罚
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或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就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受贿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如果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如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如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令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