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特征有: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一、加工承揽合同所需材料如何供应
1、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材料由付款方提供的,为承揽合同;材料由制作方提供的,为买卖合同。罗马法即采纳此种标准。
2、原则上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但因种类物和特定物而定。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之规定。德
国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
3、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分标准。当事人意在承揽标的物的,
就是承揽合同;当事人意在买卖标的物的,就是买卖合同。奥地利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
4、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别标准,但若意思不明,则以材料由谁提供为判断标准。
二、承揽合同怎么终止
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合同。承揽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关系和区别
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还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标的为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