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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10-04 来源:爱站旅游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成瘾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分析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结语

走私毒品是一种非法行为,涉及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本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方负刑事责任。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毒品的定义包括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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