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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

2023-10-05 来源:爱站旅游

鉴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的我国破产立法对于破产债权并未作一个统一系统的规定,只是散见于《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文件中,不方便对其理解与适用,新司法解释单独列出一部分,集中的介绍了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其中第55条对破产债权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特别引人注意和重视的是第56至第58条,分别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依法或依据协议享有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的非正式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这些都属于破产债权,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债权的受偿与职工工资一样同属于第一受偿顺序。这无疑是扩大了立法规定的第一清偿顺序的范围,可以看成是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这种显然对“一般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人不利规定的出台,再次证明了在我国现阶段,破产法的根本服务中心还是“国企改革”,其重心基础还在于职工的安定、社会的稳定。但从另外一方面说,这些对职工倾斜的规定,包括对非正式职工和正式职工一视同仁的规定,无疑还有对所谓“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心态,亦有可取之处。

接下来,该解释第59条规定了破产人退出联营企业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这样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不过是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予以明确化、条文化了。第60条规定了抵消权,与《破产法》第33条相呼应。各国破产立法通常除列举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外,还规定了一些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这些债权一般被称为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我国立法虽没有使用这两个概念,但这次新司法解释还是明确列举了一些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集中规定在第61条。对于这些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者清算组也被要求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关于破产费用的部分,比较富有中国特色的新增规定是关于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此两项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但明确规定了它们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其优先地位超过了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职工工资。这一虽然有违破产法常理但具现实合理性的规定,多少体现出了现有国情下破产法的尴尬地位与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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