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省公用事业部门合并后的原则,严格按照省级公用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和配套标准逐步调整收费标准。取消天然气初始安装费的,不收取安装费或任何理由收费,对不取消或者继续变相收取政府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