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乙方52000元工伤损害赔偿款,包括治疗费、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工资等各项费用。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放弃仲裁、诉讼权利。甲方需提供所有费用票据和证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律分析
甲方:
乙方:
乙方于年月日起到甲方处工作。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左腿距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甲方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疗救治措施,并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已初步治疗终结,尚需要在家静养。
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甲乙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就乙方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乙方已经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甲方除此之外自愿赔偿给乙方其他各项工伤伤残损害赔偿款共计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人民币整)。
第二、甲方给付乙方的工伤损害赔偿款具体包括后续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社会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人民币整)。
第三、该笔工伤损害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付清。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表明赔偿款已一次性付清。
第四、本协议所涉及的工伤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给乙方该笔数额为52000元人民币(伍万贰仟元人民币整)的赔偿款后,乙方不得再在就此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亦不再对乙方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第七、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八、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其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中间人:
2011年9月3日2011年4月日
结语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就乙方工伤赔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已承担乙方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自愿赔偿乙方52000元人民币的工伤损害赔偿款。该款项一次性支付,并于双方签字时付清。乙方放弃因此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并自愿放弃仲裁、诉讼的权利。甲方在支付赔偿款时需交付乙方所有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证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