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申请后的冷静期为三十日,双方可以在此期限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否则需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拓展延伸
加快离婚程序的改革进程
加快离婚程序的改革进程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的离婚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困扰。因此,加快离婚程序的改革进程至关重要。首先,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繁文缛节来缩短等待时间。例如,可以简化离婚申请的手续和材料要求,加快审理的速度。其次,可以加强法院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办案效率。此外,建立更加高效的离婚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矛盾,也有助于缩短等待时间。加快离婚程序的改革进程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革,我们有望实现离婚程序的快速、公正和便捷,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结语
离婚程序改革势在必行。加快审理速度、简化手续、鼓励调解等措施是解决离婚痛点的有效途径。持续努力和改革,实现快速、公正、便捷的离婚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