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没有了爱,或者是因为一方出轨(不论是仅身体的背叛还是心身的背叛)已经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另一方为了孩子不离婚,但是在生活中不停地谴责对方,甚至在孩子面前不忌讳,不回避,一有机会就不放过谴责的权利,更有甚者专门在孩子面前长期谴责或诋毁其父亲或母亲,更会使孩子养成敌对、仇恨、多疑、以及不相信爱情的心理状态。抚养孩子的一方起诉到法院变更抚养权,需要提交亲子鉴定等证明孩子非亲生的材料,法院经审理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不是孩子生物学父亲,而被告系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原告没有法定的义务抚养孩子,因此原告要求孩子由被告进行抚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