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公积金要进行分割,应区分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则计算各自的总额和分割数额,可通过补偿达到资金相当。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则直接平分或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另一方。
法律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处理住房公积金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持有公积金,则计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持有的资金总额及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鉴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且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以使双方所得资金相等。如果只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积金,则直接平分。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当事人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