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将股东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得以反映。实收资本包括国家、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的各种投资。资本公积包括公司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净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即净利润中尚未指定用途的、归股东所有的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