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周某在塘沽区花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完整的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某与陈女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女士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某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
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女士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某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
周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女士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和陈女士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陈女士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