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育法规定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按照国家规定的别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