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的好处有以下3点:
1、控制权的转移,能将并购双方的经营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有可能实现规模经营,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诸多效应。
2、投资见效快。
3、易于进入新领域,克服行业进入壁垒。
一、各企业股权投资的优缺点
国外装配优点:
1、比国外全部生产投资少,较为简单;
2、节省运输成本、关税及其他费用支出;
3、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地政府及市场的某些要求;
4、可以使大部分生产、增值、技术等留在本国,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
国外装配缺点:
1、增加了出口商的劳动力成本;
由此看来,国外装配的利润收益较少,但是风险较小,收益较为稳定。
合资企业优点:
1、减少东道国政策变化所产生的政治风险;
2、易于取得当地的原材料和资源,顺利打开东道国市场的销售渠道;
3、享有对外投资和和本国企业的双重优惠待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可以迅速熟悉当地的法令、商业惯例、文化习俗等,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稳健经营;
5、既输出了资本又销售了产品,还可以得到这些商品的优先供应权;
6、减少商品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阻力,有利于迅速占领市场。
合资企业缺点:
由于双方背景、兴趣、动机等不同,对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目标的选择不同,此外双方因文化和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在管理方法上也容易产生分歧,这给双方的合作带来实际和心理的障碍;合资企业的前景较为广阔,未来的发展空间较大,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合资企业属于潜力股,需要时间的检验,收益来得较慢。
2、全球战略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习惯的经营管理方法也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独资企业优点:
1、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标进行管理
2、有利于跨国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决策,以及技术及经营方针的保密;
3、有利于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4、可独享全部的经营利润。
独资企业缺点:
1、投资规模较大,费用太高;
2、海外经营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都较高。
独资企业的个人投入较多,并且风险较大,但是收益利润较高。
二、产能置换的影响
1、是抑制钢铁项目(包括技术改造)的投资冲动,降低投资热情和风险,有利于巩固供方结构改革的成果。产能置换和备案项目暂停后,投资者必须考虑产能市场化是否仍然存在,产能价格将如何变化,新文件何时发布,将进行哪些重大调整,是否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等。行业观望情绪将迅速蔓延,钢铁项目的投资冲动将不可避免地大幅降低。与上述分析相比,相应的供给侧结构改革结果将得到巩固。
2、新增产能过剩的风险将大大降低,这有利于钢铁行业和市场的平稳运行。项目暂停的直接影响是替代产能进入市场的时间将会推迟;同时,在项目梳理、自查自纠以及后续抽查中,将有效处理产能的各种违规行为和显减暗增,实现显减真减的调整目标,一定程度上降低产能过剩和市场供求失衡的风险。
3、政府和企业被迫做出科学决策,这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企业而言,无论是购买产能技术改造、新址建钢项目,还是实施重组并购,都需要冷静地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获得政策支持或满足政策要求,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析市场容量、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以及技术、设备、规模选择、物流和土地利用等基本情况;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有必要在该区域实施产业钢铁发展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按照产业钢铁政策要求优化布局,结合区域比较优势,做出科学决策。
三、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一)容易造成跨国公司的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并购国内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市场份额,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近几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其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除了通过并购同行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内企业,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质变以外,这种直接并购我国实力企业的方式,避免了与中国实力企业的竞争。如柯达公司并购所有(除乐凯之外)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形成市场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就有可能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抑制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外资进入国内对本地原有的科技产生一种挤出效应,外方控股实际上就是对“自主”的否定,外资通过并购把国内一些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领域、高附加值的部分牢牢控制。依靠技术优势对外扩张的跨国公司,技术是其核心优势,如何保持技术的独占性是其特别关心的问题,因此跨国公司对先进的技术的扩散严加控制。另外由于跨国公司对其核心技术进行严密的控制与保护,限制了国内人员的参与和接近,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技术大都是专有技术,加上严格的控制和对技术的保密,使得技术扩散大打折扣。他们也往往采取种种措施,严格限制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