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上市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持股的多少对于自己本身的权利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在表决权上面也是会占很大的优势,公司在决定每一件事情的时候就要慎得所有股东的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受到任何的伤害。
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注意事项《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出资多的大股东是有好处的,而且看起来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这就给公司股东以比较大的自治权,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有很大好处。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也为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决议,会对公司内、外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重大风险,以至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严格规定,从而使公司谨慎行事,对此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规范这类行为,对通过这类行为的股东会的决议设计了更高的标准。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有很好的帮助。有限责任公司属资合公司(兼属人合公司),以出资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利益与风险相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构造和内在特性,其在股东相互关系上必然以“股东平等原则”为基本指导思想。而“股东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表决权上,就是所谓的“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即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任何股东都不能享有特权,股东的权利只能来源于其出资比例,并与其出资比例的大小相适应。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是资合公司,则在决定公司意思方面,并不根据股东作为个人的意愿,而是依赖全体股东按照“多数决”方式所形成的决议。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的大小决定表决权票数,而非以人头为单位实行“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