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
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
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
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什么意思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